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在连州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三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遵循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四条 局质量股负责全市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连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主页中定期公布依照本制度列入“红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产品荣获国家名牌产品或广东省名牌产品;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
(三)连续三年市级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第七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因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未取得纳入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证书生产该类产品;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五)年度内因严重质量问题连续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六)年度内产品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且涉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主要性能的项目。
(七)拒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抽样检验的;
(八)在质量监督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八条 拟上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需由其在自愿基础上,填写上榜申报表,相关股室填写《拟列入产品质量诚信“红名单”认定审核表》,经局领导审批后在政府网站公布;拟上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股室填写《拟列入产品质量诚信“黑名单”认定审核表》,经局领导审批后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九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上榜理由等,公布的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列入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名牌产品推荐、政府质量奖推荐、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申报质量技术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在分类监管工作中作为最优等次企业分类;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抽检频次,进行约谈或警告,取消其2年内参加各种评比推荐活动资格,在分类监管工作中作为最末等次企业分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